1、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循,有章可依,根据有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和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责任追究原则: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2、班主任:谁当班谁负责3、教职工: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4、上课:谁上课谁负责;5、活动:谁组织谁负责;6、值周领导及教师责任区:属地管理,全面负责。二、责任事故处理程序:1、同班内学生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班主任会同少先队协调处理;2、异班(级)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各部负责人会同少先队、教务处协调处理;3、学生伤害事故,影响
2、大、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协调处理;重特大事故移交司法部门,学校配合处理;4、行风责任由学校行政处理。三、责任追究制: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1、行风责任追究制:(1)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推销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2)私自收费办班、补课;随意调课、提前或滞后放学、私自放假等造成伤害事故或不良影响。(3)在对学生管理中,有过激言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家长反映。(4)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语言过激,与家长发生争执,反映到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5)在与同事交往、
3、共事中,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造成不良影响。(6)酒后上课,上课期间随意接听电话。(7)煽动、鼓惑他人、聚众滋事。凡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 视其情节轻重, 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经济责任或经济处罚,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安全责任追究制:(1) 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2)岗位责任人(班主任、上课教师、值日教师等)擅离岗位、私自调课、私自放假、提前或延后放学等或由
4、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等责任事件。(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伤害的。(4)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勤清查制度。任课教师应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 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或教务处, 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教务处没有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5)后勤、各办公室、功能室负责人应及时检查电路、水电设施等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线路、电器没有及时维修或没被检查到造成安全事故的。(6)实验室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或被盗而造成伤害事故的。(7)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随时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没有及时报告和
5、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8)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较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没有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的。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9)教师在保管、使用学校物品、设备(如图书、音像设备、教学用具、体音美器材、影音设备等)时均应确保财产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败而引起财产设备的遗失、损坏的。凡违反上述规定而由此造成学校声誉、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比例的经济责任、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年内不予考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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