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治安管理制度一、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保障全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生活和其它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二、扰乱学校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坏公私财产,情节较轻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适用本办法。外来人员适用本办法。三、学校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四、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分为下列二种1、进行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属处分范畴的交学校有关部门按校纪校规给予纪律处分。2、没收财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一律没收;应当还原主的,归还原主。五、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1、违反门卫制度不听劝阻的;2、未经批准,在校内留宿外来人员的;3、违反学校规定翻门越墙出入的;4、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推销东西的;5、私闯校园闲聊造成影响的;6、干扰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听劝告的;7、扰乱娱乐场所、阅览室秩序。8、随意移动,覆盖破坏校内设施标记的;9、不按规定报告登记的;10、未经允许,随意占用校舍和学校活动场地的;11、违反校内交通管理,超速开车,乱鸣笛、乱停乱放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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