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学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教育法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或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校园内发生火灾安全事故。(二)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关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生的安全事故。(三)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
2、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的安全事故。(四)校园内发生拥挤、踩踏、车辆肇事伤人、校园暴力等安全事故。(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停课休息或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导致的安全事故。(七)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发生的安全事故。(八)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九)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3、、要求的,发生的安全事故。(十)校园内其它安全事故。第三条 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局属各单位、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等问责主体都将视责任大小、安全事故大小、社会影响情况等,受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免职、撤职等处理。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一)未按上级规定每学期召开两次校园安全工作会议。(二)为制定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制度。(三)安全职责不明确,安全制度形同虚设,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四)学校食堂、公寓、重点设施设备、重点部门等易发生安
4、全事故的地方无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五)不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或安排了但为落实到位。(六)学校门卫管理不善,形同虚设,门卫制度和职责不“上墙”,未制定来客登记、盘查准入制度的。(七)对上级相关部门督办的校园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及时的。(八)寄宿制学校为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未对在外租房学生建立台帐,未建立家校管理 i 协定,未签订房租协议等(家长与房主签订租房协议) 。(九)出租校园场地停放社会车辆或出租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一)学校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发生
5、暴力事件或干群之间发生暴力事件导致上访或集体上访。(二)因管理不善导致学校发生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 。(三)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停课、休息或私自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活动,发生的安全事故。(四)未实行校园 24 小时值班,无专人在上学前或放学后进行安全巡视,出现被盗、漏水、电线起火等安全事故。(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无人员伤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停职检查。(一)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有人员受伤) ,无论任何原因将给予问责主体停职检查处理。(二)学校出现安全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现象的。(三)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
6、外活动,因教师脱岗或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你(13 人受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被劝其引咎辞职。(一)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性安全事故(无人员死亡,但社会影响较大)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堂、公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三)学校管理混乱,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未做到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有 5人以下受伤或有 1 人死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受到免职处理。(一)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大、有人员伤亡) 。(二)发生踩踏、拥挤等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 。(三)学校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出现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5 人以下中毒、无人员死亡) 。(四)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校内发生的流行病、传染病,而导致大面积发病(5 人以上 10 人以下发病,无人员死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受到撤职处理。(一)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极大(死亡数人) 。(二)因学校管理不善,出现学生群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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