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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6·22桩机倒塌事故调查.docx

1、宁波 622 桩机倒塌事故调查6 月 22 日上午 8 时,宁波市鄞州区一项目工地桩机倒塌,砸中一路过轿车,车内 2 人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据悉, 两名死者分别是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赵庆及其女儿赵佳音。事发时,二人乘坐轿车正好行驶该路段。赵庆生前拥有 24 家控股企业,涉及科技、投资、工程、管理咨询等诸多行业。而女儿赵佳音从加拿大毕业回国,刚结束在上海 21 天的隔离后与父亲团聚。6 月 24 日下午,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发布讣告,证实了赵庆父女的身份和死亡事实。讣告称,赵庆生前任甬港现代控股集团总裁、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甬港现代科技园主任、甬创邦资本董事长,兼宁波创业创新

2、学院联席董事长等。致力于创业孵化园区建设,在宁波创投和孵化界做出重要贡献。事故调查报告显示,2021 年 6 月 22 日 8 时 30 分左右,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邱一村安置房Cl-4 地块(鄞州区会展路与芳草路交叉口)项目建筑工地发生 3#桩机倒塌事故, 造成 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400 万元。经调查认定,鄞州区邱一村安置房 C1-4 地块项目“6 22”桩机倒塌事故是一起主要因工程违法转包、使用不合格桩机导致桩机倒塌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调查核实, 该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宁波东部新城指挥部, 代建单位为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具体实施单位为宁波东投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3、宁波甬创科东置业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宁波市公平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勘察单位为中化明达(福建)地质勘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桩基工程专业分包单位为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桩基工程实际承包人尚贤菊。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为宁波市鄞州区建筑业管理服务站。事故调查组经过综合分析后,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3#事故桩机底盘东北侧支腿油缸缸体与平台连接的法兰盘处的焊缝、 母材和斜支撑与底盘连接处存在大面积陈旧疲劳裂缝, 在桩机平台自重及工作载荷作用下,陈旧裂缝扩大,造成法兰盘断裂,桩架底盘平台在支承失效的情况下突然倾斜, 底盘上的立柱、 斜撑等

4、部件在桩架上的固定部位无法承受侧向力的作用而被破坏,桩机立柱失去连接约束后倒塌。专业分包单位浙江易和公司违法转包工程,接受转包个人尚贤菊无资质且使用不合格桩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尚贤菊个人非法承包工程、使用不合格桩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采用单独购买和制造桩机配件自行生产、组装液压步履式多功能打桩机,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其他桩机的产品合格证,伪造产地,为所涉 3#事故桩机进行套牌;在不具备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情况下,以个人名义非法承包邱一村安置房 Cl-4 项目桩基工程;未按

5、规定组织制定桩机设备操作规程,且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使用自造桩机进行作业。(二)浙江易和公司违法转包工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规定,将本公司承包的邱一村安置房 Cl-4 项目桩基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尚贤菊个人,且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三)宁波建工工程集团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为项目总承包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违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相关规定, 对浙江易和公司违法转包行为失察,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浙江易和公司的违法转包行为;施工现场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桩机安全技术综合验收流于形式,未能及时

6、发现并排除事故桩机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四)公平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责任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邱一村安置房 Cl-4 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委托单位的要求,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有效督促、检查各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情况,未及时发现浙江易和公司违法转包、 不合格桩机套牌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桩机的安全技术综合验收流于形式。(五)甬创置业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职责,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不力, 未能及时发现浙江易和公司违法转包和不合格桩机套牌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调查组的处理建议:(一)涉嫌构成犯罪人员1.尚贤菊,男,事故涉及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及事故所涉 3#事故桩机的实际所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洪灵正,男,浙江易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1.浙江易和公司(1)浙江易和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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