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4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一、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 xx 市工伤保险实施 暂行办法及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各部门及其 职工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范围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级部门。 三、内容三、内容 (一)本公司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国务院工 伤保险条例和xx 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二)工伤管理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相结合,各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
2、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 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职工发生工伤或经鉴定患有职业病后,应当及时给予救治,各部门应 当按国家政策规定, 对受伤治愈后的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其伤残鉴定等 级,安排伤残职工退出劳动岗位或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四)综合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负责对工伤事故、职业病的 调查,责任的界定,并向劳动办公室门报告取得其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组织工 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五)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 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 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4、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其它行为。 (六)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在 24 小时内按规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级主 管部门报告。 资材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本地劳动保 障办公室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 。取得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完成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七)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 资材部应当自事
5、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 本地劳动保障办公室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 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部门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 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办公室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八) 经劳动保障办公室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 认定结论公司存档, 公司并按认定结论发给工伤证 ,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 工伤证应 准确记载职工受伤害时间、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或经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有 直接关联的疾病等。
6、 工伤证上的记录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经涂改的工伤 证无效,应以原件结论为准。 (九)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地方政府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人事行部门、卫生 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下设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鉴定 中心、 办公室挂靠同级劳动保障办公室门,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门负责, 公司相关业 务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工作。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2)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3)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4)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6)职业康复的确认; (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8)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由公 司、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 报劳动能力鉴定表 ,并提交工伤认定通知书或者工伤证 、病历及其诊 疗资料。工伤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