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皮肤科质量与安全工作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科医务人员医疗执业行为,提高医务人员执业素质,增强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 、 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科实际,制定皮肤科质量与安全工作记分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在我科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第二章 定义与分级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执业活动中未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医院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条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节的轻重,参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标准,我科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年度总记分为
2、12 分,共分 10 分、6分、4 分、2 分、1 分、0.5 分六个记分级别,其中 10 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的最高级别,其余则按情节轻重依次递减。第五条 本办法实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记分制,记分周期为一年,周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备存,次年开始下一个记分周期。第三章 记分标准第六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 10 分。(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失职延误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经亲自诊查、审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四)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
3、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六)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七)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及院伦理委员会批准,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八)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调遣的;(十)发生较严重的医疗损害、发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十一)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企业回扣的;(十二)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三)其它违反医疗法律法规
4、的医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 6 分。(一)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在院外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跨执业类别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收受患者红包或以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五)因药品调配错误(不含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造成严重后果的;(六)皮肤科专科特殊检查时查错患者或查错部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七)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成批(3 例)检验结果错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八)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将过期药品发给病人或错发、错配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未有效
5、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十)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处置患者过程中存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缺陷,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三)其它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医疗核心制度的医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八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 4 分。(一)危重患者未及时抢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将过期药品发给病人或错发、错配药品(不含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成批(3 例)检验结果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四)遗失成批(3 例)检验标本或报告单,导致需患者重新采血复查的;(五)科室相关检验人员未报告应发现病变,经临床或其它检查证实为误诊或漏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六)皮肤科专科检查时查错患者或查错部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由于违规行为酿成医疗纠纷,虽未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影响恶劣,造成医院声誉受损的;(八)违反医疗原则造成医疗缺陷或过失,致使医院赔偿金额超过 3 万元人民币的;(九)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承担轻微责任的;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或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其他的处置患者过程中存在重大行为过失或医疗缺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九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 2 分。(一)三级医师查房未按规定执行,延误患者的诊治,引发医疗纠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工作失职如会诊超时未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护理人员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导致错输、漏输治疗用药,发生后及时更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护士执行医嘱时发现违反医疗原则或诊疗技术规范,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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