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安全责任的追究制度一、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警醒有关责任人员,保障病人及医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二、医疗纠纷的评析内容:1、医疗纠纷的原因及性质。2、医疗纠纷的评析结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三、医院在纠纷处理终结后 20 日内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及有关业务骨干进行认真的评析,按情节及后果,认定纠纷性质为可以避免、存在缺陷或不可避免。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1)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2)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2、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1)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
2、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2)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3、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2)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4、司法鉴定结论为医院有责任的可认定为可避免的纠纷,也可认定为存在缺陷。5、对于一些特殊情形的医疗纠纷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酌情认定。四、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的处理:1、负全部责任的,扣回责任科室的当月奖金的 10-20%,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 10%(最高不超过
3、 5000 元) ;经论证,科主任负有责任的,承担赔偿费用的 1-1.5%(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2、负次要责任的,扣除责任科室当月奖金的 5-10%,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 (赔偿) 费用的5% (最高不超过3000元) 。 视情节, 科主任承担0.5-0.75%的赔偿费用(最高不超过 500 元) 。五、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的处理:扣除责任科室当月奖金的 5-10%,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 4%(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次要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人承担的费用的 20%。六、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由于工作人员脱岗、严重不负责任、违纪违法、严重违规违章等造成的医疗事故或纠纷,因私自收费、恶意使处方外流、私自向病人卖药卖器械等造成医疗事故或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报请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如吊销执业资格、延迟晋升、降级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因管理人员“不作为”导致医疗纠纷并有补偿的,除按院规章制度追究“不作为”的行政责任外,也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八、其他未尽事宜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及院领导班子研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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