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一、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长、院党政领导、设备科、财务科、审计科、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纪检监察负责人,大内科主任、大外科主任、门诊部主任等相关临床或医技专业人员组成。二、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分管院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 1 名(由业务院长担任) ,设备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由设备科负责。三、设备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指导的管理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医院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技术问题提供评价咨询;根据医院各科室工作需要和医院财务预算,讨论医院全年医院医疗设备采供计划,认真论证和审批各科室提出的医疗设备采供申请,讨论、审定万元以上医疗设备的报损;定期听取审议特大型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效益分析报告。四、主任委员或其委托人为设备管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总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五、设备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会会议,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工作会议,设备管理委员会决议问题遇到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提请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裁决。六、设备管理委员会形成的意见和决议须经院长批准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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