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一、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病人的健康与安全,使医用放射源更好地为人民的健康服务, 根据国家颁布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制定本制度。二、凡使用、操作、管理医用放射源的人员,就业前进行专业和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者,方能从事该项工作。三、一切放射源(如 Co-60 等)投入使用前,须申报法定监测部门监测合格后,有关证件办理齐全,方可使用。四、工作人员必须正确应用防护知识,加强自身防护,正确使用设备,提高操作技术,减少射线照射。五、工作人员应注重病人和家属的防护,关键把握好医用放射源使用的必须性、合理性,设备性能的有效性。六、加强剂量监测及管理,一切治疗设备经换源或大修后,必须重新检测确认后,方可使用。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接受个人剂量监测,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七、设立防火、防盗、防泄漏、防抢劫等安全措施,指定专人保管。(八) 、机房内外照射的水平满足防护要求。(九) 、对于废源,按照放射源处理办法的规定,医院委托中国核动力研究院按签约合同处置。放射性同位素药盒的废品、废物必须储存十个半衰期后,再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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