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制度为加强学校(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各类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的意见 、xx 市人民政府xx 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结合我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考核(一)考核对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含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 ,市教育局直属各单位。(二)考核周期。以年度为单位,每年 1 月 1 日
2、至 12 月 31 日。市教育局于次年 1 月份对考核对象进行上年度工作考核。(三)考核内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考核严格按照 xx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附件 1)执行;对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考核严格按照xx 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附件 2)执行。(四)考核方法。考核时将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和工作记录,深入学校检查校园安全设施及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市教育局将对各被考核对象进行不定期的明察暗访,检查结果列入年度考核。(五)其他要求。考核对象要及时总结本单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工作宣传,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二、“平安和谐校
3、园”创建评估(一)创建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四级,创建活动以区县为主。(二)评估周期。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评估一次。(三)评估标准。按照淄教督字200730 号文件要求,参照山东省中小学校“平安和谐校园”创建评估方案进行。(四)评估原则。“平安和谐校园”评估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 重在建设”的原则, 强化过程性指导, 提倡学校管理人员、 教师、学生及家长全员参与。(五)评估办法。自评达到标准的区县学校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区县进行初评,在确认为区县级“平安和谐校园”的基础上择优申报市级“平安和谐校园”;自评达到标准的市教育局直属
4、学校向市教育局提出评估申请,市教育局进行评审,通过者确认为市级“平安和谐校园”。区县与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于每年 8 月底前向市教育局申报,市教育局在初步审查基础上确定评估指标,于 9 月份组织评估验收。验收按照评估标准采取听汇报、座谈、查资料、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六)评后管理。“平安和谐校园”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 5 年。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学校应主动申请复评。经复评合格的学校,可保留原称号;复评不合格的学校,给予通报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其称号。被评为“平安和谐校园”的学校如进行改建、扩建、校区迁移及学校合并应按复评程序进行复评,学校未提出复评申请
5、或复评未通过的,称号自然取消。实行“平安和谐校园”随访制度。市教育局对“平安和谐校园”命名学校进行不定期随访抽查,发现问题给予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或随访抽查发现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撤销其称号。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影响恶劣事件的, 撤销其“平安和谐校园”称号。三、考核评定(一)年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评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包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1.高度重视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组织保障有力。2.严格贯彻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完备。3.全面掌握辖区内
6、学校安全状况, 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并加强检查指导。4.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指导学校有针对性的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5.重视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人防、物防、技防”达到有关标准,年度内无安全责任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发生。6.认真完成市教育局部署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意见,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7.市教育局直属学校评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必须具有“平安和谐校园”称号。(二)年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评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个人”需具备以下条件:1.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重视安全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2.在“平安和谐校园”建设和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不断改进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所在学校没有发生各类安全责任事故。3.积极开展安全教育, 坚持把安全教育和生命教育理念贯穿于教育教学工作中,不断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4.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参评的, 本年度本区县校园内必须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参评的,本年度本单位必须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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