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一)为确保产科质量,保护母婴安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违法服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2、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逾期不校验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四)非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已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已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在未取得助产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非医
3、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产科助产技术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产科应将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挂在产科明显处。并将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产科对外公布,以接受监督和供孕产妇知情选择服务,未取得资格的人员只能由有资格的人员带教见习,不能独立施行助产技术服务。二、村级妇幼保健员的管理制度村级妇幼保健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的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只从事孕期保健,护送产妇
4、住院和产后访视母婴的保健工作,村级妇幼保健员不得违法开展家庭接生。原家庭接生员转变为村级妇幼保健员后仍违法接生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制度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严格把好发证关。每个接产机构不但在孕妇学校,而且医务人员要在产前保健时要认真进行宣传。每个单位都要设立固定的宣传栏,大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的重要意义,公告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从每个新生儿出生后就要认真发放好法定的出生医学证明 。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率,并用电脑认真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四、产科安全管理制度(一)
5、实行业务副院长行政查房制度,及时协调院内相关科室关系,解决产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改进产科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二)实行科主任负责制。严格执行江苏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江苏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试行) 配备各级各类产科工作人员、产科设备,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落实各种人员职责。(三)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产科质量管理小组,按照江苏省县、乡级产科质量标准每半年评价一次产科质量,并做好登记。(四)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产儿科双查房制度,产儿科要互相配合,同时负责对转入新生儿科的病理新生儿和母亲的查房和诊治,执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五)实行产科危重病人请示报告制度。发现危重孕产妇,要
6、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奔赴现场抢救,指挥抢救工作,并报告医院,协调各相关科室共同组织抢救。(六)严格实行医生、护士每班值班、交接班制度。实行一、二线医师双岗负责制。特殊情况个别交接;交接时应对孕产妇的胎心、产程进展、高危因素变化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如实记录、签字。科主任应对交接班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监督。(七)加强对产科人员的助产技术培训。实行产科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有计划安排医师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引进和推广产科服务新知识新技术,促进产科质量不断提高。五、建立爱婴医院产科质量自我评估管理制度各爱婴医院和爱婴卫生院必须严格执行爱婴医院母乳喂养工作规范 ,认真实施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条措施,严格遵守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按照卫生部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和爱婴医院复查评估标准进行自我监督评估, 确保爱婴医院质量, 作为每年产科质量评估成绩之一,连续三年记录。不合格者不予以产科执业许可证的检验换证。并取消爱婴医院资格和爱婴医院母婴同室收费标准。六、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一)认真做好孕妇系统管理,产前保健时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统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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