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陈列管理制度1.目的:为确保本公司经营场所内陈列药品质量,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2.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 76、77 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 71 条。3.适用范围:本公司药品的陈列管理4.责任:营业员、陈列检查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5.内容:5.1 陈列的药品必须是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合格药品。5.2 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过本公司验收合格,其质量和包装符合规定的药品。5.3 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药品一一对应,字迹清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一般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应分开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5.4 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5.5 拆零药品必须存放于拆零专柜,做好记录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该药品销售完为止。5.6 需要冷藏保存的药品只能存放在冰箱或冷藏箱中, 不得在常温下陈列,需陈列时只陈列包装。5.7 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应陈列;5.8 对陈列的药品应每月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负责人复查。5.9 用于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等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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