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厂检验记录制度1、 目的及适用范围为了保证公司产品的质量安全性,保证出厂产品质量,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适用于对最终产品的检验。2、 职责2.1 检验室负责出厂产品的质量检验。2.2 生产部成品库负责入库产品的质量、数量的验收和出厂产品的记录管理。3、产品出厂检验及记录3.1 品控部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等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并符合以下规定:(1)检验室具备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依法经检定合格或校准,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完好、齐备并在有效期内;(2)检验室检验人员须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
2、岗;3.2 检验室对公司出厂的每批产品进行出厂质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与所执行标准规定的相关检验项目一致。3.3 每一次检验出厂产品质量检验,质量检验员都应做好检验记录,记录及时、完整、清晰,并能准确的反映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检验室保存好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出厂检验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检验员等。3.4 检验完成后及时报出检验结果。如产品判定为合格,生产部成品库库管员方可办理产品出入库手续,如判定不合格,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进行处理。4、 产品出厂记录4.1 成品库管员对成品进行外观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对产品状态(待检、合格、不合格、超期)进行标识。4.2 生产部库管员严格按照营销部开具的提货单上的品种、数量进行发货。4.3 生产部库管员按规定在产品出库记录上记录购货者名称、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批号、出库日期等内容。4.4 生产部成品库应保证产品出库记录的及时、完整、清晰,并认真保管,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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