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特制定本工作规范。1抽样1.1 抽样单位的确定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1.2 抽样前的准备1.2.1 抽样人员的确定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地方承担的抽检监测开展抽样工作前,各抽样单位应确定抽样人员名单,并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 (附表 1)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报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总局本级开展的抽检监测由抽样单位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直接报秘书处,同时报抽样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2 抽样前培训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学习与抽检监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的食品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1.3 抽样1.3.1 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者 (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下同) 、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被抽样单位) 。1
3、.3.2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2 名, 抽样前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注明抽检监测内容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 (附件 1)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样单位阅读通知书背面的被抽样单位须知,并向被抽样单位告知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 (附件2) 。1.3.3 抽检监测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的待销产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或销售的食品中抽取。至少有 2 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抽样。1.3.4 不予抽样的情形抽样时, 抽样人员应当查看被抽样单位的
4、营业执照, 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资质,确认被抽样单位合法生产经营,并且拟抽检监测的食品属于被抽样单位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类别。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1)食品抽样基数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2)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3)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检监测的食品为被抽样单位全部用于出口的;(4)食品已经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5)超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的;(6)被抽样单位存有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1.3.5
5、 封样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立即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 ,附件 3) ,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纸质封条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防止出现样品被调换而无法证明的情况。封条上应由被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名、盖章,注明抽样日期。封条的材质、格式(横式或竖式) 、尺寸大小可由抽样单位根据抽样需要确定。1.3.6 抽样单填写(1)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附件 4) ,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
6、字确认。(2)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被抽样单位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上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3)抽样单上样品名称应按照食品标示信息填写。若无食品标示的,可根据被抽样单位提供的食品名称填写, 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样品名称由被抽样单位提供”, 并由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 若标注的食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食品的“标示名称”和“(标准名称)”,如“稻花香(大米)”。(4)被抽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委托方信息, 生产者信息应填写被委托方信息, 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在流通环节抽样时,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食品经营者信息,标示生产者信息填写委托方信息。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加工关系。(5)必要时,抽样单备注栏中还可注明食品加工工艺等信息。(6)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7)实施细则中规定需要企业标准的,抽样人员应索要食品执行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并与样品一同移交承检机构;必要时,被抽样品标示的生产者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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