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1 为确保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保证药品的购进质量,把好药品购进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2 首营企业,是指与本企业首次发生药品供需关系的药品经营企业。首营品种,是指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包括药品的新品种、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3 药店应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进行质量审核,确保供货单位和所经营药品的合法性。4 购进首次经营药品或首营企业开展业务关系前,业务部门应详细填写“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 连同规定的资料及样品报质量管理部。5 审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必备资料:5.1 首营企业应提供加盖首营企业原印章的合法证
2、照复印件;5.2 与本药店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应提供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首营企业质量认证的有关证明、加盖委托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和签字的法人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5.3 购进首营品种,应提供加盖生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药品质量标准、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首营品种的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以及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及批文等资料。6 质量管理部对业务部门填报的“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和样品进行质量审核后,报质量负责人审批。7 首营品种及首营企业的审核以资料的审核为主,对首营企业的审批如依据所报送的资料无法作为准确的判断时,业务部门应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首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由质量管理部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再上报审批。8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必须经质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往来,购进药品。9 首营品种或首营企业的审批原则上应在 1 天内完成。10 质量管理部负责收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及报批资料,建立质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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