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
2、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
3、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第六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
4、核等;(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第七条(机构职责)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食
5、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报告。第八条 (系统建设)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和完善一体化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第九条(工作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第二章 受 理第十条(受理归口)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 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审查受理;无同级
6、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由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受理。第十一条(投诉与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第十二条(受理范围)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一)无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者违法行为的;(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投诉举报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三)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但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四)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五)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六)应当通过诉讼、信访、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七)属于请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民事争议进行调解、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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