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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doc

1、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 年 3 月 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679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 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 199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583 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

2、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 年 9 月 14 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 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583 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增加了电梯、自动扶梯、门式起重机、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和镉镍蓄电池充电、日用

3、电器等章、节和条文; (2)明确制定了“装设隔离电器”和“电动机接地故障保护”等有关安全方面的条文; (3)增加了电动机、电焊机和起重运输设备等节能的条文; (4)向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靠拢等。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西安市和平门外,邮政编码 710054) ,并抄送机械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机械工业部1993 年 9 月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 1.0.1 条 为使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第 1.0.2

4、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和扩建工程的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第 1.0.3 条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产品。第 1.0.4 条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电动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2.1.1 条 本章适用于额定功率 0.55kW 及以上的一般用途电动机。其中,第二节和第三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10kV 的电动机;第四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1000V 的电动机;第五节和第六节适用于额定电2压不超过 1000V 的交流电动机。第 2.1.2 条 310

5、kV 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保护和二次回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310kV 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开关设备和导体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二节 电动机的选择第 2.2.1 条 电动机的工作制、额定功率、堵转转矩、最小转矩、最大转矩、转速及其调节范围等电气和机械参数,应满足电动机所拖动的机械(以下简称机械)在各种运行方式下的要求。第 2.2.2 条 电动机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笼型电动机,但功率较大且连续工作的机械,当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

6、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绕线转子电动机:1、重载起动的机械,选用笼型电动机不能满足起动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时;2、调速范围不大的机械,且低速运行时间较短时。三、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有特殊要求时,电动机类型及其调速方式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在交流电动机不能满足机械要求的特性时,宜采用直流电动机;交流电源消失后必须工作的应急机组,亦可采用直流电动机。变负载运行的风机和泵类机械,当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应采用调速装置,并应选用相应类型的电动机。第 2.2.3 条 电动机额定功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连续工作负载平稳的机械应采用最大连续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机械为重载起动时,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额定功率应按起动条件校验;对同步电动机,尚应校验其牵入转矩。二、短时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短时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无合适规格的短时定额电动机时,可按允许过载转矩选用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三、断续周期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不同负载持续率和不同起动次数下的允许输出功率选择,亦可按典型周期的等值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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