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改善劳动环境, 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少有害员工健康的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五条 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
2、艺和新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第六条公司设立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 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由董事长任主任,总经理、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的副总经理和工会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组成。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董事长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第八条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的副总经理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领导。第九条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十条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职责:(一)制定职业卫生对策与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二) 督查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三)制定职业卫
3、生奖惩事宜。第十一条相关人员职责(一)董事长1、全面领导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应负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3、定期召开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会议,听取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问题。(二)主管职业卫生副总经理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负责组织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年度计划。3、负责组织重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实施、竣工验收。(三)员工职责1、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知识,遵
4、守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2、发现职业中毒和中暑事故隐患时,及时报告部门领导或。第十二条相关部门职责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治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其职业危害因素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方可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第十四条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操作人员需经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第十五条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十六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要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第十七条各
5、部门在维护、 检修存在高毒物品或射线的生产装置前,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设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十八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第四章职业卫生现场监测第十九条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由负责依照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标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兵器工业职业卫生监测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定期(一般为 1 年)进行研究调整,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第二十条监测周期(一)粉尘、毒物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半年复查一次。(二)物理因素监测点每
6、年监测一次。(三) 对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中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时,依照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的要求,连续监测 3 天。(四)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效果进行卫生学评价时,在措施前后分别连续监测 3 天。第二十一条现场监测(一)监测工作应按照国家规范进行。(二)监测项目由委托 XX 市职业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监测。(三)监测结果,由报主管副总经理,并向监测点所在部门及相关作业人员通报。第五章职业健康监护第二十二条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实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可疑职业病人的复查、离岗前健康检查。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委托取得省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长期保存。第二十五条由员工个人提出职业病诊断的, 如能确诊为法定职业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由公司承担,否则其本人承担。第六章 保健食品津贴发放第二十六条享受保健食品津贴的范围(一)接触有毒物质的工种1、经常接触对人的内脏、神经或血液系统有危害的铅、汞、锰、苯、甲苯等化合物蒸汽或粉尘的工种。2、经常接触氯气、氯化氢、氟化氢、硫化氢、氮氧化合物等对粘膜有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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