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江江西西丰丰城城发发电电厂厂“1 11 12 24 4”冷冷却却塔塔施施工工平平台台坍坍塌塌特特别别重重大大事事故故调调查查报报告告2016 年 11 月 24 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 73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0197.2 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江西省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做好救援救治、善后处置等工作, 尽快查明原因, 深刻汲取教训, 严肃追究责任。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国务院要组织各地区各部门举一反三,全面彻底排查各类隐患,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堵塞安全漏洞,确保
2、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 要求争分夺秒抢救被困人员, 全力以赴救治伤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 安全监管总局要牵头成立国务院工作组抓紧赶赴现场,指导和帮助地方做好搜救、救治等相关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并依法问责。 要进一步督促地方严格落实各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监管和防范措施,严防此类重特大事故再次发生。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刘延东、马凯,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杨晶,国务委员郭声琨、王勇等领导同志也作出重要批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2院批准成立了国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
3、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全国总工会、国家能源局以及江西省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建筑施工、结构工程、建筑材料、工程机械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试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调查认定,江西丰城发电厂江西丰城发电
4、厂“111124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基本情况(一)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概况。(一)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概况。1.1.工程总体概况工程总体概况。 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规模为21000MW 发电机组,总投资额为 76.7 亿元,属江西省电力建设重点工程。其中,建筑和安装部分主要包括 7 号、8 号机组建筑安装工程, 电厂成套设备以外的辅助设施建筑安装工程, 7 号、8 号冷却塔和烟囱工程等,共分为 A、B、C、D 标段。2.72.7 号冷却塔工程概况号冷却塔工程概况。 事发 7
5、号冷却塔属于江西丰城发电3厂三期扩建工程 D 标段, 是三期扩建工程中两座逆流式双曲线自然通风冷却塔(如图 1 所示)其中一座,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两座冷却塔布置在主厂房北侧,整体呈东西向布置,塔中心间距197.1 米。 7 号冷却塔位于东侧, 设计塔高 165 米, 塔底直径 132.5米, 喉部高度132米, 喉部直径75.19 米, 筒壁厚度0.23至1.1米。图 1 冷却塔外观及剖切效果图筒壁工程施工采用悬挂式脚手架翻模工艺,以三层模架(模板和悬挂式脚手架)为一个循环单元循环向上翻转施工,第 1、第 2、第 3 节(自下而上排序)筒壁施工完成后,第 4 节筒壁施工使用第 1 节的模架,
6、 随后, 第 5 节筒壁使用第 2 节筒壁的模架,以此类推,依次循环向上施工。脚手架悬挂在模板上,铺板后形成施工平台,筒壁模板安拆、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均在施工平台及下挂的吊篮上进行。 模架自身及施工荷载由浇筑好的混凝土筒壁承担。冷却塔筒壁冷却塔筒壁为现浇钢筋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混凝土47 号冷却塔内布置 1 台 YDQ2625-7 液压顶升平桥,距离塔中心 30.98 米,方位为西偏北 19.87。图 2 冷却塔施工模拟图7 号冷却塔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开工建设, 4 月 12 日开始基础土方开挖,8 月 18 日完成环形基础浇筑,9 月 27 日开始筒壁混凝土浇筑,事故发生时,已浇筑完成第 52 节筒壁混凝土,高度为 76.7 米。(二)项目立项及批准情况。(二)项目立项及批准情况。2013 年 8 月,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12 月通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的初步可行性评审。2014 年 1 月,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以关于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赣发改能源201443 号)上报国家能源局,申请本期工程开展前期工作。 一种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