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事故 概况 2019年 8 月, 位于遂 昌县某 公司小纸 机车间打浆工位,叉车作业人员驾驶叉车堆垛作业时,叉车向前纵向倾翻,导致作业人员当场死亡。2 事故设备基本概况事故叉车型号为 CPC30HB,制造日期为 2011年, 额定起重量 3 000 kg, 最大起升高度 4 000mm,标准载荷中心距 500 mm,叉车为夹抱属具,不是货叉。2017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 1.2.1 条规定叉车是指通过 门 架 和 货 叉 将 载 荷 起 升 到 一 定 高 度 进 行 堆 垛 作 业 的 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
2、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本规程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从该定义可知,叉车若使用属具(非货叉)则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规定中的特种设备范畴。3 现场勘查情况1) 事 发 现 场路 面 为 水 泥 路 面 , 路面 平 整 无 明 显 坡 度; 现场勘查时,企业因生产需要已将事故叉车移至成品仓库外围通道,叉车护顶架、方向盘、驾驶员座椅等变形严重;护顶架后侧立柱有明显撞击痕迹且与车架脱开, 见图 1 和图 2。2)载荷曲线表清晰(见图 3)。3) 平 衡 重 脱落 , 平 衡 重 固 定 螺 栓断 裂 , 前 端 留 在 车架 固定螺孔中,后端缺失,见图 4。4 现场测量情况门架前
3、倾角度为 6, 护顶架立柱间距 980mm,平衡重宽度 1 129 mm;平衡重质量 1 760 kg,因原物料已破坏,根据属具尺寸 1 945 mm,到企业厂区现场 找 了 3垛 遇 事 故 当 时 堆 垛 的 原 料 成 分 一 致 且 尺 寸 相 当的物料, 对其称重, 得出平均质量约为 1 300 kg,尺寸 (宽长高)约为 1 900 mm1 200 mm1 280 mm,平衡重固定螺栓尺寸约为25 mm210 mm,前轮胎外径684 mm,后轮轮胎外径 550 mm。5 技术分析 1)车辆行驶路面良好、路面平整无明显坡度。2)如图 5 所示,事故发生时,叉车处于最大起升高度(400
4、0 mm)和门架最大前倾角度(6)工况,计算此时的载荷重心距离 C3,有 C1=160+1 200/2=760 mmH1=(C1+342)+(4000+1280/2-342)H1=4437mmD1=2H1sin3=464 mmC2D 1=464 mmC3=C 1+C 2=1224 mm3) 查 询 该 叉 车 的 载 荷 曲 线 表 , 在 载 荷 重 心 距 离 为 1 100mm 时,该叉车的实际起重量约为 1 700 kg(含属具),而 该 叉 车 为 属 具 形 式 , 属 具 质 量 为 710 kg。 所 以 , 实 际上 在 1 224 mm的 载 荷 重 心 距 离 下 , 依
5、 据 载 荷 曲 线 表 只能承载小于 990 kg 的载荷。事故现场叉车堆垛作业原料质量约为 1 300 kg,超过允许的起重量。4) 叉 车 倾 翻 力 矩 验 算 G6为 货 物 及 属 具 的 质 量 , C6为货物及属具的重心距离前桥中心线的水平距离;G7 为门架系统总成的质量,C7为门架系统总成的重心距离前桥中心线的水平距离,G0为空车质量(整车自重除去门架系统总成和属具的质量),C0 为空车的重心距离前桥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如图 6 所示。查询该型号叉车的型式试验报告,空车的重心距离前桥中心 线 的 水 平 距 离 C0=1 011 mm , 空 车 质 量 G0=5120-840
6、-710=3 570 kg , C6=C 3+342=1 566 mm ,G6=1 300+710=2 010 kg,C7=560 mm,G7=840 kg,则向前倾翻力矩 M1=G6C 6+G7C 7=36.18 kN m 倾翻力矩 极 限 M2=G0C0=36.10 kN m 由 此 得 出 , M1 M2,叉车向前倾翻力矩达到了极限。5) 平 衡 重 固定 螺 栓 的 断 面 为 陈 旧性 断 面 , 断 面 上 积满 污垢,且未在事故现场发现该螺栓的头部,判断该螺栓在事故之前已经断裂。6) 叉 车 在 堆垛 作 业 过 程 中 , 倾 翻力 矩 随 着 载 荷 重 心距 离的变大而变大,达到倾翻力矩极限后,叉车失去纵向稳定性向前倾翻;7) 未 可 靠 固定 的 平 衡 重 向 前 脱 落, 撞 穿 护 顶 架 后 侧立 柱后砸向驾驶室。6 事故原因分析直接原因:叉车作业人员倒车同时进行堆垛作业时,违规超载作业,导致叉车向前纵向倾翻,平衡重脱落,撞穿护顶架后侧立柱后砸向驾驶室。间接原因:1)该 单 位 没 有 叉 车 维 修 保 养 记 录 , 司 机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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