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阳新县韦源口海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5.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公告2016 年 5 月 6 日 14 时 30 分, 阳新县韦源口海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华新水泥(阳新)有限公司水泥分厂进煤线 L11BC4 号皮带输送机前张紧轮处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92 万元。死者:石玉水,男,62 岁,湖北省阳新县黄颡口镇六房村六组人。2012 年 10 月到阳新县韦源口海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工种为运输皮带巡检工。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告如下:一、事故发生经过2016 年 5 月 6 日 7 时许, 石玉水、 邓孝生上岗履行 L11BC4 线输送机、 6N1BC线
2、输送机的巡回检查与清洁卫生工作,11 时左右,邓孝生、石玉水二人回到休息室, 11 时 40 分邓孝生接到 L11BC4 皮带输送机处需更换皮带托辊的通知, 12 时 30 分左右两人换完两个托辊返回休息,13 时左右,石玉水离开休息室上线巡检, 14 时 10 分返回休息室,随后邓孝生就离开休息室上线巡检。15 时 40 分左右,邓孝生沿 6N1BC 线返回巡检,途经 L11BC4皮带输送机前张紧轮托辊旁时,发现石玉水歪斜坐靠于张紧轮托辊水泥墩地面处,没有动,其安全帽掉落于身旁的地面处,大声喊叫也无应答。其头部右侧太阳穴有一伤口流有少量的血。用手摸石玉水的口、鼻时,发现其已无呼吸生命体征。二
3、、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一)直接原因石玉水违规穿行运行的回程皮带下方,在穿行过程中锹柄不慎卷入回程皮带与前张紧轮接合部,锹柄在强大的咬合力作用下向后卷拉,被卷拉的铁锹锹头撞击到事故当事人右侧太阳穴,致使其死亡。(二)管理原因海鑫公司:一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扎实,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督促落实不力。巡检工安全意识差,冒险违规穿行危险区域,导致事故发生。二是风险评估管控能力差,现场安全管理巡查纠查不力。对于巡检作业的较长皮带机岗位,没有进行风险评估管控,导致巡检工石玉水违规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制止,酿成了事故。三是用工制度不落实,违规使用超龄员工。华新水泥(阳新)有限公司在人员使用上明确要求海鑫公司用工员工
4、年龄不得超过 55 周岁,死者石玉水已 62 岁。华新水泥(阳新)有限公司:一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 L11BC4 皮带输送机前张紧轮处的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二是对发包的作业场所管理不力。对海鑫公司用工管理、巡查督促落实不力。(三)事故性质经过调查认定,阳新县韦源口海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5.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1、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石玉水, 对“5.6”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 免于追究。2、对事故责任单位追究的责任人员(1)海鑫公司当班班长。对“5.6”事故负有
5、现场管理责任。责成海鑫公司根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2)海鑫公司大班长。对“5.6”事故负现场管理责任。责成海鑫公司根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3)海鑫公司副经理兼安全员。对“5.6”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责成海鑫公司根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4)海鑫公司总经理,对“5.6”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市安监局给予其 2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5)华新水泥(阳新)有限公司水泥分厂运输车间主任,对“5.6”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责成华新水泥(阳新)有限公司根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6)华新水泥(阳新)有限公司水泥分厂厂长,对“5.6”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责成华新水泥(阳新)有限公司根据企业管理规定
6、给予处理。(7)华新水泥(阳新)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对“5.6”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责成华新水泥(阳新)有限公司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8)华新水泥(阳新)有限公司分管生产安全工作副总经理,对“5.6”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责成华新水泥(阳新)有限公司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9)华新水泥(阳新)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党委书记,对“5.6”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由市安监局依法给予其 2.2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向市安监局作出书面检查。(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海鑫公司对“5.6”事故负有主体责任,由市安监局给予其 2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华新水泥(阳新)有限公司对“5.6”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由市安监局给予其22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海鑫公司、华新水泥(阳新)有限公司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生产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知识。海鑫公司要针对本公司员工素质及工作、生活环境实际,进行系统、全面、扎实的安全培训教育,采取一人一法培训方法,强化在岗人员的安全意识;华新水泥(阳新)有限公司要督导组织海鑫公司员工抓好安全培训,督导外包队伍员工遵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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