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彊维普尔自治区石河子市“7 18”物体打击事故4. 1.1 事故概况2014 年 7 月 18 日 9 时左右,新媼石河子市某热电脱硝工程施工现场在进行 2 号机组脱硝反应器入口罩壳顶盖吊装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I 名现场作业人员死亡,18日9时左右, 分包单位进行2号机组脱硝反应器入口罩壳顶盖吊装作 业,起重作业人员张某在地面将顶盖拴好,指挥塔吊将顶盖吊至 2 号机组脱硝反 应器顶部 50m 处, 张某随后赶到施工作业处指挥吊装 顶盖吊至指定高度 47m 上方后,施工负责人贾某发现 47ni 处有一吊笼,影响被吊物就位,便与施工人员 闫某商定先将顶盖担在反应器入口北侧顶盖上(
2、反应器入口有 30。斜坡.北高南 低),然后张某指挥塔吊放下顶盖,贾某将吊钩取下,由吊笼附近的闫某将吊钩 拴在吊笼上,张某指挥塔吊起吊,当吊笼高度超过北侧顶盖时,担在上面的南侧 顶盖向南侧下滑,吊笼附近的闫某躲闪不及,被下滑的顶盖挤压在顶盖和整流装 置之间,随后闫某由救护车送往医院进行抢救,途中经抢救无效死亡。4. 1.2 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 分包单位在进行 2 号机组脱硝反应器入口罩壳顶盖吊装作业 时,起重作业指挥工张某违反起重吊装作业操作规程中“十不吊”规定, 在吊装物可能下滑,并且下方有人的情况下仍指挥吊装.属违章作业行为;施匸 负责人贾某明知违章作业,仍指挥施工人员作业,属违章指挥
3、行为。(2)间接原因。1)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完善, 现场起重吊装作业未指定专项方案,现场专职安全员缺失,现场管理混乱,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2)“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现场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资料缺失3)现场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 落实整改的悄况下,未及时向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4)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査不到位。4.1.3 事故处理(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对分包单位起重作业指挥工张某、 施工现场负贵人贾某、施工队长曹某、经理谢某,总包单位现场执行经理张某,监理单位 安全监理曹某,分别处以经济罚款。(2)
4、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 对分包单位处以经济罚款 20 万元; 对监理单 位处以经济罚款 1 万元。4. 1.4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事故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加大隐患整改工作力 度,对隐患整改工作不留后患、彻底治理,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 劳动纪律的行为,严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2)事故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针对作业面应配备专职安全员,重点加 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3)事故相关单位要加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
5、育、培训工作力度, 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作业人员防范意识,提高安全技能。要组织 施工人员认真学习作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专项措施,加大对作业场所危 险因素辨识的宣传学习力度,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4. 1.5 相关拓展4. 1.5. 1 起重吊装作业“十不吊”规定为了加强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杜绝伤亡事故发生,施工现场 起重吊装作业应遵守“十不吊”规定,具体如下:(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时不准吊。(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C(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 c 单头 “千斤”或捆扎
6、不牢靠时不准吊。(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 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 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时不准吊。(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 3m,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 安全措施时不准吊。(9)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时不准吊。4. 1.5.2 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十法”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仅要有强硬的管理制度,还要注重和改进对职工的 安全思想教育,从根源上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企业要勇于尝试多种思想教育方 法。思想教育方法既可单独应用,也可交叉使用,还可同时并用,这需根据被教 育者的情况,具体分析、灵活应用。(1)模范示范法在社会群体中,周围环境总是或多或少地对个体产生影响 在班组中应树立安全典型,表彰先进模范,对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将 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安全模范能够用自己的感召力和行动带动职工一起争取实 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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