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泰兴市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高港区大泗镇商业公司沿街楼工程“8.25”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5 年 8 月 25 日 6 时 25 分左右, 泰兴市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高港区大泗镇商业公司沿街楼工程(以下简称:商业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114 万元人民币。2015 年 8 月 25 日,根据泰州市政府授权,泰州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建工局、高港区安监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2、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泰兴市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港公司) ,商业楼工程混凝土泵车产权方,该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在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2.江苏圆融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融公司) ,商业楼工程施工方,该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30 日在江苏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3.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新农村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泗农村服务公司) ,商业楼工程建设方,该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在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港分局登记
3、注册成立。(二)工程情况商业楼工程由大泗农村服务公司投资建设,该工程为主体框架结构,建筑面积 2300 平方米,主体 3 层,局部 4 层。2015 年 5 月,大泗农村服务公司以议标的方式,将商业楼工程发包给圆融公司,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 ,开工日期为 2015 年 5 月 26 日,竣工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合同价为 350 万人民币。2015 年 6 月,圆融公司将工程瓦工劳务分包给胡桂林个人。2015 年 6 月 10 日,圆融公司与江苏兴港众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港众联)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 ,由兴港众联提供商业楼土建所需的混凝土。兴港众联根据与兴港公司签订的混凝
4、土泵车及搅拌运输车租赁合同 ,将混凝土运输、泵送业务发包给兴港公司。商业楼工程于 2015 年 5 月开工,至事故发生时,已施工至主体工程二层,但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事故泵车情况事故泵车生产厂家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中联牌 ZLJ5530THBK,泵车布料臂共六节,总长度为 63 米,2012 年 10 月 23 日经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调试合格后交付给兴港公司使用, 质保期为2012 年10 月23日至 2013年 10 月 22 日。泵车车牌为苏 M32223,检验有效期至 2016 年 3 月。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5 年 8 月 25 日
5、上午 6 时,朱其峰驾驶事故泵车到达商业楼工程西侧巷内,将泵车布料臂第一节竖直展开,第二节至第六节水平伸展到主体工程二层东北角,准备浇注东北角立柱。杨以娥根据胡桂林的安排,在浇注混凝土时负责用震动棒震动混凝土。6 时 20 分左右, 朱其峰站在主体工程二层东北角操作泵车摇控器开始浇注混凝土。6 时 25 分左右, 在混凝土浇注到一半时, 泵车布料臂第二节臂架根部断裂,导致布料臂第二节至第六节忽然下坠,砸中正在施工的杨以娥。(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 120,将杨以娥送往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10 时左右,杨以娥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事
6、故混凝土泵车第二节臂架根部焊缝存在明显陈旧性疲劳裂纹,在事故当天浇注混凝土时,裂纹扩展,致使第二节臂架撕裂,砸中在泵车布料臂下方施工的杨以娥。2.间接原因(1)未按要求对泵车进行检查兴港公司未按照中联重科混凝土泵车安全提示的要求,每作业班次检查各结构件的焊缝有无开裂,未能及时发现第二节臂架根部存在陈旧性疲劳裂纹。(2)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 圆融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派遣不具备资质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从事施工现场的管理;兴港公司主要负责人派遣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混凝土泵送工操作证的人员从事泵车操作。项目经理、安全员虽在施工现场,但未能及时纠正杨以娥站在布料臂下的违章作业行为。胡桂林作为劳务承包人,违章指挥施工人员站在布料臂下方作业。(3)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人员进场前,未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混凝土浇注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二)事故性质调查组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1)兴港公司,未根据中联重科混凝土泵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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