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煤业有限公司刨煤队“428”人身事故一、事故单位:四股泉煤业有限公司二、事故类别及性质:这是一起严重的多项“三违”行为导致的责任事故。三、事故等级: 车间级四、发生时间: 2013 年 4 月 28 日早班 11 时 40 分左右五、事故地点: S215101 炮采工作面六、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或后果) : 1 人轻伤七、事故经过2013 年 4 月 28 日早班 11 时 40 分左右,S215101 炮采工作面放炮结束后刮板机启动运行,生产班作业人员陆续从人行通道进入工作面。操作工黄天明行至工作面断层处,由于采高较低,且一根单体支柱被炮崩倒,致使人行道不畅通,行人困难。黄天明遂跨越溜
2、槽向前行走,当行走至第 39节溜槽处时,刮板机运下一块 300mm400mm200mm 的煤块,将黄天明左腿挤到支柱上,造成左小腿胫腓骨骨折。八、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1.放炮后,一根支柱被炮崩倒未及时扶起,造成人行道不畅通,属于集团公司“三违”管理制度A 类第 9 条规定的“三违”行为。2.黄天明违章跨越刮板机,属于集团公司“三违”管理制度A 类第 123条规定的“三违”行为。3.作业人员未行走到工作地点就启动刮板机,工序混乱,属于集团公司“三违”管理制度B 类第 11 条规定的“三违”行为。4.较大煤块未及时破碎处理,留下了安全隐患。(二)间接原因1.刨煤队干部、员工对作业现场危险源辨识不
3、清。2.刨煤队管理人员重生产、轻安全思想严重,且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九、事故认定及处理1.队长柳学林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危险源辨识不到位,罚款 500元。2.主管副队长孙志明安全管理不到位,危险源给员工讲不清、说不透、讲不明,罚款 500 元。3.跟班副队长任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罚款 300 元。4.当班工长韩志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罚款 200 元。5.当班班长李新明担任放炮员,对炮崩歪的支柱不能及时组织人员扶起,造成人行道不畅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罚款 500 元。6.事故责任者黄天明违章跨越溜槽, 且不听劝阻违章作业, 安全意识太差,罚款 1000 元。7.根据集团公司
4、绩效管理制度规定,扣除四股泉煤业有限公司 4 月份绩效分 1 分。十、整改措施1.加强现场管理, 人员未到达工作面作业地点前严禁启动刮板机且严禁任何人跨越刮板机或在刮板机上行走。2.工作面放炮崩倒支柱必须严格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3.工作面较大煤块必须破碎后装运,防止滑下伤人。4.工作面信号铃必须保持灵敏、可靠。5.放完炮后,当班工长必须首先进入工作面排查安全隐患,确认安全后方可允许其他人员进入。6.加强危险源辨识,提高作业人员对危险源的认识及处理能力。7.跟班干部必须清楚作业现场的各种环境和工序环节, 要根据工作重点来抓安全,同时要认真履行好岗位职责,充分发挥跟班作用。8.各单位要引以为戒, 举一反三, 在事故预防工作上下功夫, 切实加大“三违”人员惩处力度,严格执行“三违人员过六关制度”,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集团公司 2013 年安全管理目标的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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