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泰州医药城安置区二期工程“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 江苏通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迅公司) ,1981 年 3 月 12 日在江苏省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一般经营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1.江苏通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迅公司) ,1981 年 3 月 12日在江苏省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一般经营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2011 年 6 月 3日,
2、该公司取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2.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达公司) ,1997 年 1月 8 日在泰州市靖江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一般经营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2008 年 3 月 11 日,该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二)项目情况泰州医药城安置区为医药高新区拆迁安置房,位于寺巷街道人民路北侧,由泰州市新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公司)自筹资金开发,工程分两期建设。2010 年 3 月 2
3、7 日,新泰公司委托誉达公司对工程实施监理。2013 年 5 月 28 日,新泰公司补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0000502(补) 。2011 年 8 月, 新泰公司通过议标的方式将泰州医药城安置区二期工程发包给通迅公司施工,共建造 30 幢多层住宅楼,总施工面积 82238.64 ,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 年 7 月,通迅公司完成 1-9#、13#、18#、23#、27#、31#楼建设并交付使用。2013 年 3 月 20 日,通迅公司将未建的 19#、24#楼土建分包给武九华个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2013 年 7 月 2 日,武九华将 19#、24#楼
4、钢管脚手架搭设工程分包给沈龙扣个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2013 年 7 月 11 日,通迅公司开工建设 19#楼等未建工程。至事故发生时,武九华已完成 19#、24#楼土建施工,开始拆除 19#、24#楼脚手架。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1.事故发生经过2014 年 1 月 4 日下午, 通迅公司项目部及誉达公司监理部根据武九华提交的 脚手架、 安全防护设施临时拆除申请表 及 脚手架拆除施工方案 ,组织人员对 19、24#楼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经检查,通迅公司项目部同意武九华于2014 年 1 月 5 日拆除脚手架, 但由于 19#楼外墙面有污点,誉达公司监理部未在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上
5、签字同意 19、24#楼拆除脚手架。2014 年 1 月 4 日下午,殷鹏对武九华的儿子武玉阳(施工现场负责人)就 19、24#楼脚手架拆除作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拆下来的钢管扣件等整齐置放于楼层内, 严禁抛掷, 由施工电梯集中运至地面”, 双方在 技术、质量、安全交底记录签字。脚手架拆除作业前,殷鹏未对脚手架拆除负责人沈龙扣及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014 年 1 月 5 日上午 7 时 30 分左右, 沈龙扣组织施工人员开始拆除 19#楼脚手架。按照分工,夏春荣等人拆除脚手架,沈来粉等人在地面整理拆除的钢管、扣件等。因 19#楼无施工电梯,沈龙扣要求施工人员在低于 5层楼面时,将拆
6、除的钢管、扣件抛掷地面。施工人员从 19#楼 5 层楼面北侧开始由西向东拆除脚手架,将拆除的钢管、扣件等直接抛掷地面。脚手架拆除过程中,沈龙扣等人一直在现场监护,通迅公司专职安全员殷鹏对现场进行了巡查,誉达公司土建专业监理沈华民对现场进行了巡视,3 人均未制止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上午 11 时 20 分左右,施工人员休息,脚手架已拆除到 19#楼 5 层楼面南侧中间位置。12 时 10 分左右,夏春荣 1 人来到 19#楼 5 层楼面南侧中间位置继续拆除脚手架,沈来粉在 19#楼南侧地面整理拆除的钢管、扣件,当时现场无人监护。12 时 20 分左右,沈来粉被夏春荣扔下的 1 根长 1.2 米、直径 0.06米的脚手架钢管砸中头部,躺于 19#楼南侧地面。2.应急处置情况事发后,武九华立即拨打了 120,并及时向泰州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上报事故情况。2014 年 1 月 5 日下午 14 时左右,沈来粉经泰州市人民医院北院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沈龙扣指挥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架子工夏春荣在现场无监护人员、作业下方有人在场的情况下,直接将拆除的脚手架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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