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济宁三号煤矿死亡事故2005 年 9 月 25 日 10 时 30 分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三号煤矿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非责任事故A、事故发生经过:2005 年 9 月 25 日早班,综机工区 16301 工作面当班共出勤 16 人,副区长乔元明主持召开班前会,除 4 人到 5304 胶顺撤除综掘机外,其余 12人到 16301 综放工作面正常撤除支架,其中 5 人在工作面负责撤除,一名专职安监员现场监督。当班副区长刘加坡负责跟班,并负责当班的安全工作。上午 10:30 分,宋晓玉在 168 号架处理销子,李木林、刘永瑞在 168号架准备缩架,李大超去后面掩护架下拿滑轮,刘家坡准备在 169#架
2、前梁处挂导向轮链子时, 169架前梁和护帮板突然下摆,将刘加坡的胸部撞伤,现场人员立即组织抢救,11:00 送到三院,同时立即汇报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局。12 时 30 分经抢救无效死亡。B、事故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16301 工作面是济三煤矿第一个综采放顶煤超长工作面。于 2005 年 7月底回采完毕,8 月 5 日开始撤除。由于撤除时间较长,经分析 169 号液压支架出现的后腔管路渗液造成后腔无液,又恰巧前梁与 170 号架发生摩擦无法自然下降,造成了假支撑现象。受外力作用,前梁突然下摆,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1目前在工作面撤除过程中,由于没有有效的手段对渗液及假支撑情况进行判断监测
3、, 各类管路即使有湿痕, 外部各类正常因素如顶板淋水、洒尘也均可造成,无法依据管路湿痕判断渗液。2工作面安装、撤除工艺非常成熟,但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的现象。特别是没能想到和没能发现渗液和挤架同时发生会造成假支撑现象。3尽管每班都按照规程、措施坚持检查,但对渗液和假支撑现象没能发现,说明安全监督检查的全面性和细致性还不够。3.经济损失:29 万元。C、责任分析及处理责任分析:此次事故为非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1、依据济三煤发200538 号文规定扣除,综机工区所有参加安全抵押人员月度奖励部分金额。2、依据济三煤发2005838 号文规定,扣除综机办所有参加安全抵押人员月度奖励部分金额。3、依据济三煤发200538 号文规定,扣除安监员李文海安全抵押月度奖励部分金额。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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