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章不循埋祸根 违章操作酿事故一、事故经过2009 年 6 月 18 日 4 时 40 分左右,嘉善县某水泥制品厂的云南籍员工刘某在清理水泥方桩模子上残留的水泥时,由于操作不当(未将吊钩挂稳) ,导致吊模子的吊钩滑出, 不慎被掉落的模子片压住胸部致伤。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立即将刘某送当地中心卫生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 5 时30 分左右死亡。二、原因分析经过调查发现,死者刘某在操作工程中,并没有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未按规定做好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在实施吊装模子片的过程中,在未将吊钩挂稳并检查的前提下进行吊装作业,导致吊装过程中吊钩受到震动和摇晃从模子片上脱开
2、,重达数吨的模子片坠落压住胸部等身体部位,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同时调查人员发现,该水泥制品厂主要负责人马某并未参加法定的安全生产培训,未能做到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对刘某等外地籍员工进行进厂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也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导致刘某并不清楚吊装过程中的需要做到哪些安全操作规程和处置办法,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三、责任认定及处理这起由于管理疏忽,操作不当引起吊装物体坠落打击致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事故调
3、查组的调查后认定,死者刘某,由于缺乏安全意识,盲目操作,未能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未按规定做好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刘某生前工作所在的水泥制品厂由于未能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职责,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企业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危险作业场所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主要负责人马
4、某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安监局对该水泥制品厂和主要负责人马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四、事故教训和启示反观此次事故,其暴露出来的原因,其实很常见,那就是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章操作。这种现象的产生,和目前我县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和思路,有着莫大的联系。虽然在当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依然存在管理效率低下,管理方式落后,其中既有客观因素存在,但是其企业的主观认识上的不到位和误区,依然是最根本和深层次的原因。大量的事故教训证明,企业安全管理执行力不够,从业人员有章不循
5、的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安全生产的最大隐患,正如这起事故中,该水泥制品厂即便是有了成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但是企业业主安全生产意识不够,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不彻底,直接导致刘某不熟悉吊装作业,未对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有足够的估计。这里我们要看到,由于管理者安全生产意识的薄弱,往往导致在日常管理中重突击、轻平时,重检查、轻整改,造成安全生产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情况。体现在安全教育和培训上,没有做到自上而下灌输与自下而上的落实互动,管理者单纯的制定制度,通过书面的形式把安全生产责任压力转嫁给一线员工,必然导致其从业人员认为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定得太苛刻,不理解,作形式,有章不循,走
6、过场应付上级的情绪,最终酿成悲剧,实在是应该引起企业管理者的反思。部分企业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难,责任制落实难的问题,也和安全生产管理深层次上的管理模式有关,有些企业安全意识不够,不仅仅是事故当事人,更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对安全生产制度规定一知半解, 导致执行上扭曲和不到位, 有的企业还存在随意制定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制度缺乏连贯性和一致性,员工无所适从;加之缺乏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执行滞后,使各级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个别的制度本身的不公正、不平等,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人和事,不是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不是一视同仁,而是有亲有疏、有轻有重、有严有松,挫伤了部分干部员工遵章守纪的积极性;有些规章本身带有不平等,执行中只管员工不管领导,造成上行下效,放大了违章纠章难度,使规章制度难以落实和执行。制度执行不较真、不碰硬,助长了有章不循,放大了在一线员工中执行的难度, 也蒙蔽了企业管理层对安全生产隐患的客观认识。 因此,只有在源头上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和管理思维转变,督促其落实和完善好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制,才是避免此类事故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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