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安全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规定企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 XX 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各级党、政 _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 _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 _、 _有关要求及中铝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公司各级党、政 _共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_责任, 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 是指公司各级党政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应按照业务谁主管
2、、安全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部门、二级单位及各分(子)公司。第四条 各级行政 _主要安全生产职责:(一) 贯彻落实 _生产方针、 政策、 法规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二) _安全生产办公会,研究、决策安全生产重大事项;(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四) _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 _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六) _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七)落实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 _和机构,
3、配备、充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十) _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管理人员任用、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第五条 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履行好第四条安全生产职责。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企业规章制度,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 _责任。各单位其他行政负责人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
4、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分管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 _责任。第六条 公司各级党 _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一)宣传 _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针、制度;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 _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对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决策提出意见;(三) _制定党委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考核内容; (四)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干部任用、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创先争优等工作中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评比条件; (五)参与审定安全生产
5、规划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六) _制定安全文化发展规划,并督促实施; (七) _研究安全生产 _,督促制定相关保障措施; (八)参与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负责信息发布、善后处理等工作; (九)研究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监督安全生产事故主要整改措施的落实; (十)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参与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十一) _党工团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员工全面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第七条 各级党 _主要负责人与行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承担安全生产 _责任,要认真履行第六条职责
6、。党 _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第 八条 各单位要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党政 _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制。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向中铝公司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公司党政班子其他负责人、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委员会进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述职。第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等情形的,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_约谈单位或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年度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公司 _约谈单位或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党政 _负责人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造 _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按照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问责并严肃处理。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安全生产工作滞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发生有工亡的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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