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1. 目的目的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订本制度。2 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3 3 职责职责3.1 生产总监是本公司工伤管理第一责任者,。3.2 专职安全员、生产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3.3 财务部负责购买员工工伤保险,并保存工伤保险购买的发票。3.4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伤管理负具体责任负责,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4 工伤范围4.1 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4.1.1 在工作时间
2、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4.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4.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1.4 患职业病的;4.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4.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火车事故伤害的;4.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4.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4.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
3、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4.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本条第 4.2.1 项、第 4.2.2 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 4.2.3 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4.3 公司职工符合本条例第 4.1 条、第 4.2 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4.3.1 故意犯罪的;4.3.2 醉酒或者吸毒的;4.3.3 自残或者自杀的。5工伤报告处理5.1 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专职安全
4、员和生产部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 10 日内完成报告手续。5.2 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生产部审查、批准,否则不准上报。5.3 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当班组长在当班向专职安全员报告(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部门负责人签字、专职安全员、 生产部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 报公司生产部负责人签字、 专职安全员签字、生产总监批准。6工伤管理6.1 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 所在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向专职安全员报告。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各 500 元。
5、6.2 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监部门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6.3 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生产部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6.4 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6.5 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
6、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6.6 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6.7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 6 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 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专职安全员,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6.8 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 30 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 30 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手续,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然后经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6.9 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生产部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7工伤调查7.1 发生事故,专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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