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与管理基本要求1、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该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和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C184 以及有关规定,为作业人员免费配备。使用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2、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3、使用单位应选定合格供货方,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厂家名称、无产品合格证、无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4、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11651执行。 劳动防护用品达到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的应由企业统一回收报废。 劳动防护用品有定期检测要求的应按照其产品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5、使用单位应督促、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及防护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6、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场所及具有尘毒危害的作业环境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安全防护用品标识牌。7、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1532 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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