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投入管理一、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1)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标准如下:a.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 元;b.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c.露天矿吨煤 5 元;(2)非煤矿山依据开采原矿产量按月提取,标准如下:a.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b.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 ,每千立方米厡气 5 元;c.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 5 元,地下矿山每吨 10 元;d.核工业矿山每吨 25 元;e.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每吨 2 元,地下矿山每吨 4 元;f.小型露天采石场(年采剥总量 50X10000t 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m,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
2、坡型露天采石场) ,每吨 1 元;g.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5元(2012.2.14 前已经实施封闭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提取,库容 1000000m以下的,每年提取 5 万元;超过 1000000m 的,每增加 1000000m 增加 3 万元,但每年提取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3)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标准如下:a.矿山工程为 2.5%;b.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2.0%;c.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
3、、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4)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逐月提取:a.营收不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4%提取;b.营收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的部分,按 2%提取;c.营收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 0.5%提取;d.营收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 0.2%提取。(5)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营收为计提依据,逐月提取:a.普通货运业务按 1%提取;b.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 1.5%提取;(6)烟花爆竹企业以上年度收入为计提依据,超额累退,逐月提取:a.营收不超过 200 万元,按 3.5%提取;b.营收超
4、过 200 万元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按 3%提取;c.营收超过 500 万元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 2.5%提取;d.营收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按 2%提取;(7)冶金企业以上年度营收为计提标准,超额累退,逐月提取:a.营收不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3%提取;b.营收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的部分,按 1.5%提取;c.营收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 0.5%提取;d.营收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 0.2%提取;e.营收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 0.1%提取;f.营收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 0.05%提取;(8
5、)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营收为计提依据,超额累退,逐月提取:a.营收不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2%提取;b.营收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的部分,按 1%提取;c.营收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 0.2%提取;d.营收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 0.1%提取;e.营收超过 50 亿元的部分,按 0.05%提取;中小微型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生产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收入的 5%和 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统一, 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生产费用;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
6、,按月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二、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制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张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配白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适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适用,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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