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电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序号排查内容排查依据检查结果(一)电气安全管理1 企业应编制电气设备设施操作、维护、检修等管理制度并实施。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六条2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二)供配电系统设置及电气设备设施1 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2.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
2、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3.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第3.0.1条2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 GB 50058 要求。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 5.2.3 条3 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1. 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2. 接地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3. 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4. 接地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第 3.0.4、4.2.9 条4 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桥架符合相关设计规范 电 力 工 程 电 缆 设 计 规 范 ( GB50217-2018)第 6.2.7条(三)防雷、防静电设施1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容器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 4mm 时,可不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9.2.2 条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 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 4mm 时
4、应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2. 丙类液体储罐,可不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50160-2008)第 9.2.3条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3. 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 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4. 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3 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第4.1.1 条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1.进出
5、装置区或设施处;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9.3.3 条5 1.长距离管道应在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每隔100m接地一次;2.平行管道净距小于 石 油 化 工 静 电 接 地 设 计 规 范 (SHT3097-2017)第 5.3.2、5.3.3 条100mm 时,应每隔 20m 加跨接线。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 100mm 时,应加跨接线6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第 4.2.10条7 储罐罐顶平台上取
6、样口(量油口)两侧1.5 米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设施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第 5.2.2 条8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其他接头间电阻值超过0.03 时,应设导线跨接 工 业 金 属 管 道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GB50235-2010)第 7.13.1条(四)现场安全1 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沟必须有防窜油汽、防腐蚀、防水措施;电缆隧道必须有防火、防沉陷措施2 临时电源、手持式电动工具、施工电源、插座回路均应采用 TN-S 供电方式,并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3 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的橡皮线,室内沿墙敷设,其高度不得低于2.5 米,室外跨路时,其高度不得低于 4.5 米,不得沿暖气、水管及其他气体管道敷设,沿地面敷设时,必须加可靠的保护装置和醒目的警示标志4 沿墙面或地面敷设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线路敷设路径应有醒目的警告标识;2.沿地面明敷的电缆线路应沿建筑物墙体根部敷设,穿越道路或其他易受机械损伤的区域,应采取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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