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储存物品包装及标志安全检查储存物品包装及标志安全检查项目检查内容类别适用法规、标准检查事实记录结论1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 的规定B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第4.6条2易燃易爆危险品各类商品的容器包装均应符合GB12463 的规定,应封闭严密,完整无损,容器和外包装不沾有内装商品和其他物品。无受潮和水湿等现象B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第4.2.2条(GB17914-1999)3腐蚀性和毒害品各类商品的包装应符合 GB12463的规定。内外包装应有如下标志:品名、规B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格、等级、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厂名、储运
2、图示(应符合 GB191规定)、腐蚀品标志或毒性标志(应符合 GB190规定)。包装封闭严密,完好无损、无水湿、污染。包装衬垫适当,安全牢固条件GB17915-1999;第4.2.1条、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第4.2.1条4入库的危险品必须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质量鉴定书A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第4.1.1条、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第4.1.1条、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第4.1.1条5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B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6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A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条7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留 2 年B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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