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救助助工作规工作规范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部党委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因灾倒塌、损坏住房(以下简称倒损住房,见附件 1)恢复重建救助相关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有序推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一、倒损住房情况统计、调查和核定(一(一)逐户开展逐户开展统计统计、调查调查和核定和核定。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力量,依托乡镇(街道)和村(居)逐户全面排查倒损住房情
2、况,摸清底数,按照灾情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倒损住房情况的统计、调查和核定工作,逐户建立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见附件 2),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渠道填报。(二(二)及时开展及时开展抽查抽查、核定核定。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倒损住房情况的抽查、核定。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过程,应急管理部视情组织开展灾情核查评估。原则上,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抽查率不低于 10%,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抽查率不低于5%。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确定- 2 -(三三)规范确定补助对象规范确定补助对象。在开展倒损住房核定工作的基础上,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户报、村
3、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综合考虑受灾群众恢复重建意愿等实际情况,确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组织逐户建立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档案。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确定程序是:1.1.申请申请。因灾倒损住房的受灾人员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拟恢复重建方式和需要解决的困难;受灾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2.2.评议。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住房倒损、需重建修缮情况及其自建能力进
4、行民主评议。3.3.公示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居)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审核。4.4.审核审核。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力量将申请补助对象情况与本区域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比对核实,及时完成核定工作。乡镇(街道)根据核查结果,对住房倒损受灾人员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范围和对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3 -5.5.审批。审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乡镇(街道)上报后,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根据抽查核实情况进行审批,并组织建立倒损住房灾后
5、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档案。(四四)合理确定补助对象范围合理确定补助对象范围。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损坏的受灾人员,采取原址重建、异地重建、集中重建、购置住房等多种方式解决基本住房的,均可纳入补助对象范围,并按户补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人员,应纳入重点补助对象范围,予以支持和帮扶。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确定(五五)落实本级补助资金落实本级补助资金。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确定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自然灾害救助属地责任,及时商本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落实
6、本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六六)申请上级补助资金。)申请上级补助资金。确需申请上级资金支持的,应按照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救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其中,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过程需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由受灾地区省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提出申请,应急管理部根据倒损住房情况综合评估结果和地方上报的倒损住房需恢复重建情况台账等,按照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补助标准,统一测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过渡期救助等补助资金,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财政部会同应急管理部下- 4 -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工作。(七七)补助资金分配下达补助资金分配下达。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足额将上级下拨和本级安排的资金拨付到县级。如中央财政以直达方式下达,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配合财政部门提出细化分配方案,中央补助资金直接下达至县级。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八八)补助标准确定补助标准确定。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救助指导标准,县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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