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试行) 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应急厅202028 号)要求,为加强对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规范考核评估程序,现将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试行) 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2 年 4 月 28 日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规范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工作,根据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应急厅202028 号)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考核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重点
2、实验室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基础理论、关键技术和先进装备等方面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支撑服务应急管理实战需求取得的成效,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强业务引导,促进重点实验室良性发展。第三条第三条考核评估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突出应急管理实战支撑导向,依据考核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第四条第四条考核评估工作包括年度评估与定期考核,对象为所有正式挂牌纳入运行序列的重点实验室。对重点实验室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定期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重点实验室业务领域分批次进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第五条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负责牵头组织成立考核评估专家组并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3、第六条第六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业务司局(以下统称业务单位)负责推荐专家并参与各自业务领域内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工作。第七条第七条考核评估专家组按照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具体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并对考核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第八条第八条依托单位负责开展重点实验室年度自评估工作,审核提交重点实验室年度评估与定期考核材料,配合开展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工作。第三章 年度评估第九条第九条年度评估重点检查重点实验室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当年度取得的重要研究成果和支撑服务应急管理业务的情况。第十条第十条每年 1 月底前,重点实验室编制完成上年度报告,由依托单
4、位进行审核并开展自评估。年度报告经依托单位内部公示后报科技和信息化司备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科技和信息化司会同有关业务单位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年度评估结果建议报部领导审定后反馈各重点实验室。第四章 定期考核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定期考核重点检查重点实验室在两年考核周期内的整体运行情况与成效,从研究水平、业务贡献、基础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维度进行综合考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正式运行满两年的重点实验室必须参加考核。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科技和信息化司在每年 6 月底前研究形成当年度考核方案,报部领导审定后通知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收到考核通知两个月内,依托单位组织重点实验室编制
5、工作总结报告,经内部公示后提交科技和信息化司。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科技和信息化司会同有关业务单位组织成立考核专家组,一般由 57 名专家组成,包括行业专家、实战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行业专家和实战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 2/3。考核专家组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重点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作为专家参加考核工作。同一业务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原则上由同一个专家组进行考核。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定期考核一般采用现场考核的方式。考核专家组在听取重点实验室工作汇报、审核重点实验室工作总结报告、查看实际运行情况后,按照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形成专家考核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同一业务领域所有重点实验室考核结束后,科技和信息化司会
6、同有关业务单位在专家考核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定期考核报告并提出定期考核等次建议,报部领导审定后对外公布。第五章 考核评估结果与应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年度评估为定性评价,评估结果不设等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应急管理部对在年度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经评估未完成年度目标以及未发挥业务支撑作用的重点实验室予以通报,连续被通报两次的直接移出重点实验室运行序列。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四个等次。其中,得分超过 90 分且排名在前20的为优秀,得分低于 70 分的为整改,其余为良好,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未通过:(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中途退出考核。(二)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三)扰乱考核秩序,出现可能影响考核公平公正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部根据定期考核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一) 定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 在科研立项、重点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可申请不参加下一轮考核,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可申请不参加下一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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