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防治核心知识 100 条1.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3.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4. 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等有害因素,工作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工作组织和工作制度不合理, 以及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生产场所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等。在实际生产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
2、素往往不是单一存在,而是多种因素同时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作用,往往危害更大。5. 职业病一般病因明确,有特异性,在控制接触后可以控制或消除发病,病因大多可以检测,一般有接触水平(剂量反应)关系,在不同的接触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如能早期诊断,合理处理,预后较好。6. 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尚缺乏特效治疗方法,应着眼于保护健康人群的预防措施。但仅只治疗病人,无助于保护仍在接触人群的健康。7. 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8. 预防职业病三级预防原则分别为:一级预防,即从根本上杜绝或最大可能减少职业性
3、有害因素的接触。二级预防,即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当职业性有害因素开始损及作业者健康时,应尽早发现,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治疗,及早脱离职业有害因素,防止病损的进一步发展。三级预防,即对已发展成职业病的患者综合治疗,延长生命。9.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国卫疾控发201348 号)职业病共包括 10 类 132 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10. 当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 可携带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
4、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11. 诊断职业病需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及体检结果、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及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12. 职业史是指劳动者工作经历, 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工种、岗位。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13. 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 (职业病) 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14.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
5、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5.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 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 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16.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 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17.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18.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
6、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19. 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20. 劳动者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21. 劳动者有让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22. 劳动者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权利, 可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23. 劳动者上岗前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或其它安全规程。24. 劳动者作业时要坚持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噪声耳塞及防辐射设施等。 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化学物质超标时, 应佩戴过滤式防尘口罩或电动送风式呼吸器。25. 劳动者要及时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按体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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