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点站房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重点站房的安全,严防火灾、爆炸、触电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重点站房的安全管理。3 定义重点站房是指氧乙炔站、天然气站、自备发电站、空压站、变配电站、油库、化学危险品库、木库等站房。4 管理制度4.1 非站房工作人员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入内。4.2 因工作需要进入站房的人员必须出具相关证件(专业检查标志、工作证)进入。4.3 检修人员须经值班人员许可后,方可进入站房工作。4.4 进入重点站房的人员,必须遵守该站房的有关安全、消防、保密保卫等各项规定。4.5 除站房内工作人员外,任何人进入重
2、点站房,一律要进行出入登记。4.6 站房工作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应保证安全设施、工具仪表等齐全良好,并做好相关记录。5 上岗操作人员须经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6 站内设置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保养,保证完好有效。7 变配电站管理7.1 必须做好“四防一通”,即防雨雪、防汛、防火、防小动物,保持良好通风。7.2 配电柜前的操作通道上铺设高压绝缘垫。7.3 配电设备的裸线导电部分离地高度如低于 22 米,应加装不低于17 米高度的隔离栏或护罩。7.4 变配电装置应保持色标鲜明,设备及绝缘用具应定期进行测试并做好记录。7.5 防雷设施及保护接地应保持完好有效,接地电阻值应定期测定,符合安全要求。7.6 严格遵守电气安全规程,需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先将设备断开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合闸”的警告标志。上一页 1 23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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