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保密工作制度为使领导干部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精神,制定如下规定:1、要严守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或泄露。2、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室阅办,阅办后应及时清退,不积压、不横传。下班前交回保密室管理,不得把秘密文件、资料拿回家阅办。3、不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到公共场所和参加外事活动。因工作需要外出必须携带的秘密文件、资料,应亲自管理。4、在会议上或日常工作中讨论研究的事项,凡涉及到秘密内容和内部问题的,在未正式决定公开前,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传播。5、使用程控电话、长途直拨电话、无线对讲机、移动电话,不要涉及秘密内容。6、参加会议下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回保密员登记保管,需用时再借。7、记录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应使用专用的保密笔记本,并妥善保管。8、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9、在内部会议讲话或报告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时,应对参加人员明确提出保密要求和纪律。10、在涉外活动中应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必须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报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11、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不要向境内外人员谈论国家秘密事项。12、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保密部门,以便采取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责任,执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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