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处理规定为规范废旧物资的管理,充分利用闲置、废旧材料,杜绝浪费现象,特做出如下规定:1、 分厂内部在进行工艺改造、设备检修时新产生的设备、管件、配件、边角料等物资,不得随意丢弃,统一堆放到分厂指定的位置,并竖立标识。2、 废旧物资堆积一定数量确需运离分厂的,由分厂填写废旧物资转移单 ,由分厂审核后上报生产部。3、 生产部根据分厂所报的废旧物资转移单内容,对实际物品进行鉴定、区分,分开报废与可利用的物资。4、 可利用的物资由分厂收回或协调其他分厂领用,确需报废的备件、管件、边角料等由生产部鉴定人员及部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审批。分管副总审批后,由生产部给予开具出门证 。分厂批凭废旧物资转移单和出门证 ,方可将物资运离公司,并指定运往施工单位回收库。5、 废旧物资在交于施工单位之前,需进行计量称重,由施工单位人员在磅码单上签字接收,作为结算依据。6、 废旧设备确需报废,要参照固定资产报废程序进行办理,由使用分厂提出报废申请,由生产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审核,固定资产小组鉴定,符合报废后,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废。7、 固定资产报废办理后,填写废旧物资转移单办理出门手续,属设备类固定资产运往仓储废旧设备库,属金属储槽类固定资产需进行称重,然后运往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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