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景区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做好游览区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感,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有秩序地参观游览,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风景区内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景区全体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实行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对安全工作负间接领导责任。第四条 安全责任人的职责。1、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2、制定本景区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3、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4、组织安全宣传教育;5、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
2、隐患;6、改善安全条 件,完善安全设施;7、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8、协助调查事故原因。第五条 有秩序地维护游客参观游览,游览前必须宣讲游览的安全事项和有关要求。第六条 严格执行核定载客的规定,严禁无证上岗,严禁酒后驾船,严禁单独载客行船。第七条 船只破漏失修或驾船工具缺损不准开船;病、残人员不准开船;洪水超过警界线不准开船;照明设备不全不准开船。第八条 划船载客,谨慎操作,必须平稳,要靠右边缓速行驶,转弯要减速鸣示,靠码头要小心并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不能发生硬碰撞。第九条 导游、渡工必须提醒游客坐船时备带救生衣。第十条 遇停电时先稳定游客,导游不得离开队伍,把游客带到安全的地方就地休息等待送电。二十分钟后因发电机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送电的必须报告领导,及时派员把游客带出来。第十一条 导游员要提示游客安全事项,严防触摸路边电缆及电器设备,及时制止游客误偏安全地划。第十二条 安全员及安全领导小组各部主管人员,要每天对所负责事项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第十三条 安全领导小组每星期五统一全面对地下河的行人步级、栏杆、码头、船只、照明、灯光线路、吊桥、配电房、发电房等安全设施进行一次大检查。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人员抢救并做好善后处理、调查工作。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按员工奖惩条 例处罚。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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