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完善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第三条
2、 本市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查、批准、印发、备案、公布、培训、演练、宣教、实施、修订、考核、奖惩、保密、信息化管理以及人员、科研、经费保障等方面内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规划、 分类指导、 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总结归纳突发事件应对经验,梳理并确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流程,做到突发事件类别清楚,应急任务清晰全面,职责分工准确具体,队伍调度程序完整规范,应急响应措施科学有效。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与管理第五条 应急预案体系应建立在风险
3、评估工作基础上,通过全面系统识别分析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和安全隐患,明确主要事件、 次生衍生事件和相关保障工作范畴, 确定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确保应急预案覆盖主要风险和重点区域。第六条 应急预案体系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按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延伸到社区(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第七条 本市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按照管理主体,划分为市、区、 街道(乡镇)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三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
4、、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区党委、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 重大活动保障、 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
5、、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第八条 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各方责任,市、区党委和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灵活制定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等。第九条 市应急办负责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考核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明确市级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组织编制本市应急预案的管理规范、指南和导则等。第十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预案体系,并负责市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管理与实施工作。
6、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各区有关应急预案的指导和检查。第十一条 市、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需列入市、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的,应由市、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需列入市、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应由市、区主管领导批准。第十二条 各区应急委,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与实施工作。第十三条 涉及京津冀协同联动的各区、有关部门,应会同津冀相关单位共同制定联合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市、区应急委名义印发的京津冀联动应急预案和其他应急预案,按照市、区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十四条 各区应急委应针对本行政区域主要安全风险,制定区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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