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宾馆饭店安全要求宾馆饭店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八条 宾馆饭店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
2、证上岗。第九条 宾馆饭店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十条 宾馆饭店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宾馆饭店设有消防控制室的, 应当安排专人 24 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第十一条 宾馆饭店应当在重点要害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宾馆饭店应当在客房内显著位
3、置张贴或者放置中英文对照的应急疏散图、宾客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第十二条 宾馆饭店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 1.4 米,两侧 1 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内门外 1.4 米范围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宾馆饭店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 1 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 10 米。疏散通道应当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第十四
4、条 宾馆饭店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 0.5 勒克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 20 分钟。第十五条 宾馆饭店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400 毫米的挡板。宾馆饭店使用、储存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当设专人管理,设专用独立库房单独存放。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宾馆饭店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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