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和安全及时报告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黑客、病毒、网络陷阱、色情、非法言论等不安全因素和有害信息。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有效地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进行报告。一、单位和个人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二、单位和个人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
2、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三、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四、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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