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员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学习储存、保管方面的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二、掌握爆破物品的性能和特性,分期、分批地推放物品。三、负责爆破物品的入库、清点和验收工作。四、认真核对领取人员证件、领取手续,严防昌领,所有领取人员必须亲自签字。五、对失效、过期或变质的爆炸物品,有权拒绝存放和发放,并向上级提出销毁意见,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六、认真做好台帐,账物必须相符,所有台帐要妥善保管,以备保管检查。七、经常检查,清扫库房,库房要保持整洁干净,通风必须良好,并要注意防火,及时清除库区不安全隐患。八、发生账物不符,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认真配合查找。九、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相符。十、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放置其物品。十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明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 爆炸的物品放入仓库。 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十二、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厂、矿领导所在地公安机关。十三、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县、市公安局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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