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
2、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检验(检疫)证明;3销售票据;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 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 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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