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箱包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本仓库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办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地使用本仓库的安全设施。第二条 仓库负责人应经常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教育。第三条 各仓库的结构必须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打开的门窗在下班前要全部关闭。第四条 库内存放的产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紊乱。入库时按产品型号分别挂牌标明,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第五条 库内产品不得擅自堆积太高,应规定库内安全容量。第六条 库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必要时可安装通风设备。第七条 合理有效的利用场地或库房空间,划分码放区域,库存产品应分类、分区存放,每批产品在明显的位置做出产品标识,防
2、止错用、错放、对入库的货物轻拿、轻放。第八条 同一库内不得乱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响的产品,应放置性质相同的产品,放置于货架上的产品,要按上轻下重的原则放置,以保持货架稳固。第九条 各库的照明系统, 须按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作好技术检查, 检修,以免失效。第十条 仓库需拿高处货物时,一定要使用货梯,严禁上下攀爬、跳跃,不得用不属于货梯的工具代替,不得非正常使用货梯、刀具。第十一条 仓库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严禁吸烟。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每天上下班时,对库内外要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异状发生,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追查处理。第十三条 仓库周围和内部, 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 以免引起火灾。第十四条 处罚(1) 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当班人员、 管理人员分别处 50 元、 100 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 100-500 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2)对违反规定,在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 100 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 100 元罚款。如有下列情形,属严重违反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在仓库吸烟、用打火机导致严重事故。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引起的火灾。不正当的使用仓库工具导致人身或物资严重受损。将货物堆积太高导致货物严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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