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1 目的为进一步强化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保障作用,有效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止发生事故,特制订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安全监护人的管理工作。各企业应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对船舶建造工程作业内容进一步进行细化,落实具体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监护人的控制办法。3 管理要求3.1 所有涂装作业、重点部位明火作业、大件吊装作业、立体交叉作业以及清油、化学清洗等高危作业,施工部门必须指派专职安全监护人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工作。应至少包括下列作业项目:3.1.1 在生活区、机
2、舱、泵房、管弄、物料间、油漆间、电瓶间、桅房及附近易燃物清除不彻底(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无法拆除的)部位进行的明火作业。3.1.2 密闭舱室油漆作业(包括预涂) 、化学清洗过程中及作业后通风期间(测氧测爆合格之前) 。3.1.3 大舱、密闭舱室、驾驶台、烟囱等区域钢管脚手架的搭拆作业。3.1.4 锚链收放作业作业。3.1.5 救生艇、克令吊吊臂、克令吊塔身、发电机、辅机、大型分段、螺旋桨、舵叶、舵杆、机舱内轴系等大型物件在吊运及安装、移位作业。3.1.6 救生艇的脱钩试验、救生艇艇架压重试验、舱盖开关试验。3.1.7 克令吊的调试及吊重、自卸设备、输送设备、主机辅机的盘车、锅炉等重要设备的调试。3.1.8 上方作业,下方可能有人员经过,存在物体打击隐患。3.1.9 油舱(油柜) 、主机扫气道、曲拐箱内进行清洁作业及配电瓶清洗作业。3.1.10同一作业场所, 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或不同作业的。3.2 非高危作业,施工部门可以指派兼职安全监护人进行监护,兼职安全监护人在做好监护工作的同时可以进行施工。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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