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保护措施。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在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2 引用文件(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婴保健法(88)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90)劳安字 2 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3 保护的内容3.1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3.2 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在产、哺乳期的保护。4 保护措施4.1 禁忌保护4.1.1 女职工禁忌连续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5Kg) 。4.1.2 女职工禁忌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
2、过 25Kg 的作业) 。4.2 经期保护4.2.1 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a.冷冻及冷水等低温作业;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025Kg)c.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作业(515m)4.2.2 女职工月经期应暂停前项规定的禁忌范围内的工作安排。4.3 怀孕期保护4.3.1 女职工自确定妊娠之日期, 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医院建立孕妇保健卡。4.3.2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a.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已烯、环氧已烷、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浓度超过国
3、家卫生标准的作业;b.作业场所放射物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规定;c.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d.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e.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4.3.3 女职工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 ,应调离原从事的劳动强度较强的工作岗位。从事较轻的工作。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4.4 产期保护4.4.1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休假七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4.4.2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4.5 哺乳期保护4.5.1 有不满一周
4、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4.5.2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5 其他5.1 女工结婚后,到公司工会办理生育指标,在领取生育指标后,方可怀孕生育。5.2 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按(99)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处理。5.3 女职工劳动保护由公司工会检查并进行监督。5.4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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