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贮存与管理制度一、爆破器材的堆放要平稳、牢固、整齐、不准倒放,堆垛应符合有关规定,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储存量应小于设计容量;二、炸药与雷管应分开贮存,两库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有关规定;三、库区内严禁吸烟和用火,严禁将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四、爆破器材应设专人负责管理,24 小时值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打开装有爆破器材的箱、盒;五、严禁穿带有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六、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做好爆破材料的验收、发放、统计制度;七、严守工作岗位,严格出入库、领发、 退库、销毁等手续,做到出入有帐,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做到日清月结,不得隐瞒、虚报,不做假帐;八、发放爆炸物品时,必须检查各种证件和手续,按批准的数量发放,不得任意增加减少,对剩余退回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入库;九、如发现爆破器材短少、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项目经理部领导;十、对用剩过期、失效或不用的爆炸物品及时上报领导、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由公安机关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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