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千里山钢铁厂专线火车颠覆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91 年 12 月 1 日 3 时 36 分,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千里山钢铁厂至乌海北站的铁路专用线上,发生列车颠覆的重大事故,造成该厂自备机车一台、车皮 12 辆报废,车皮大破、中破、小破各一辆,69 米长的铁路安全线路和 4 节双桥涵损坏,搬道房 16 平方米被撞毁,并损坏部分通讯设备,总计直接经济损失 968 万余元。1991 年 11 月 30 日 21 时, 乌海市千里山钢铁厂铁路队组织人员抢装生铁。12 月 1 日凌晨 2 时许,27 辆(60 吨)车皮全部装完。2 时 55 分,调车员给乌海北火车站值班员打电话告知,“车已开了,机车后
2、面有 3 辆空平板车,27 辆重车”。在打电话的同时,司机郎某、副司机蔺某、司炉工张某,调车员许某开车。当列车运行到 11 公里左右,司机郎某下了一公斤闸,发现制动弱,又运行了一公里左右下了 15 公斤闸,列车在 95 公里左右停住,郎下车检查了约 20 辆车,发现有两个勾贝没出来,但截断塞门开放。停车约五、六分钟后继续前行,车速增加很快,运行到 7 公里左右郎某下了 15 公斤闸,列车在 55 公里处停住,副司机下车检查了 30 辆列车后回来说:“制动行程长,有两个勾贝没出来,是不是自然缓解?”郎某回答说:“慢点往下开吧”。这次停车约 20 分钟后列车又开始运行,行驶到45 公里左右,郎下了
3、 15 闸,车速由 60 公里小时降到 50 公里小时的速度后,郎某将车缓解,行至 3 公里处,郎某又下闸制动,但减速不明显,5 秒钟后又追加制动,车速仍没有降下来,又过 5 秒钟,郎某采取非常制动,但车还没有制动住,这时车时速约在 60 至 70 公里,郎某就将车缓解充风,约 10 秒钟后,直接采取非常制动,车速仍不降,郎某又采用逆气制动,也未减速。当列车运行到 2 公里时,车上 4 人见停不住车,纷纷跳车,列车冲出安全线端,发生颠覆。二、事故原因分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火车司机运行时违章操作。经呼和浩特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鉴定认为,造成这次事故的具体原因是:1超速行驶。千里山钢铁厂至乌海北站专用线
4、规定限制速度为 45 公里小时,实际运行速度为 60 公里小时,违反了铁道部机车操纵规程第 28 条应严守各种容许和限制速度和有关规定。2使用不当,缓解过早。在列车运行在 16的下坡道上,线路限速为 45公里小时,而司机在列车速度高达 60 公里小时,才使闸制动,但速度降到 50 公里小时时又过早缓解,在列车运行到 16的下坡道上,致使列车放坡,人为的提高了速度。3充风不足就制动。当司机采取非常制动后,盲目缓解,不确认风表压力,10 秒钟后又采取非常制动,违反了列车制动机操作规程。列车充风所需时间,根据铁道部机务局出版蒸气机车乘务员一书表 238 规定,GK 型三通伐列车减压 14 公斤厘米时,30 辆的列车自我缓解位充风到定压时应为 75 秒,运转位充分为 89 秒。该车司机在非常制动缓解 10 秒后,又采取非常制动是没有制动效能的。经对该机车风泵解体证实,风泵完好,工作正常。被告人郎某在长大下坡道上运行时违章操作,超速行驶,使闸不当,缓解过早,对造成列车颠覆的严重后果负有直接的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 113 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乌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郎某提起公诉,乌海市人民法院以同罪判处郎某有期徒刑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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